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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恢21号

李琼与陈广敏、李长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琼,陈广敏,李长胜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恢21号

申请人:李琼,女,1973年6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广敏,女,1975年10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长胜,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李琼与陈广敏、李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