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被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可新、刘国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东在沈阳市和平区兰州北街12号门卫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徐某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东用拳头将被害人徐某的头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左眼部挫伤为轻微伤;面部划伤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王东已与被害人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徐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宗某、卢某的证言,收条、谅解书、和解协议、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王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及轻微伤的法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王东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王 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