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590号原告王庆林,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朱建庆,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邢素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林与被告朱建庆、邢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建庆所有的豆类粮食40吨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朱建庆所有的豆类粮食40吨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的粮食由被告负责管护,不得转移、毁损、抵押、隐匿,可以变卖,但应保留相应价款,否则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