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8民初221号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XX。住所地禄劝县城禄武路旁(龙溪苑综合开发区)*幢*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刘正会,职务:经理。被告王明钰,男,1976年4月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明钰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明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兰 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钰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