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祝大德,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文山市。
被执行人:安静,男,1987年2月7日生,汉族,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晋崇飞,男,198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安正文,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吴红艳,女,1968年4月9日生,汉族,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静、晋崇飞、安正文、吴红艳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静于2017年2月6日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01执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红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岳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