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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212号

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静、晋崇飞、安正文、吴红艳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静,晋崇飞,安正文,吴红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祝大德,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文山市。

被执行人:安静,男,1987年2月7日生,汉族,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晋崇飞,男,198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安正文,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吴红艳,女,1968年4月9日生,汉族,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静、晋崇飞、安正文、吴红艳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静于2017年2月6日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01执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红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岳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