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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895号

何金龙与彭圣旺、李敏、郜应治、巫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金龙,彭圣旺,李敏,郜应治,巫燕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895号

申请人:何金龙,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滨,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彭圣旺,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

申请人:李敏,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

申请人:郜应治,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

申请人:巫燕燕,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何金龙诉被申请人彭圣旺、李敏、郜应治、巫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金龙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彭圣旺、李敏、郜应治、巫燕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包括被申请人郜应治名下分别位于合肥市全椒路凤阳一村某房屋(产权证号:XXXX**)、合肥市全椒路凤阳一村某房屋(产权证号:瑶XXXX**)房产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何金龙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额为人民币33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已由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彭圣旺、李敏、郜应治、巫燕燕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