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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257号

合肥千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瞿顶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千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瞿顶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千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明珠广场欧风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620167-7

法定代表人:乔静贞,经理。

被执行人:瞿顶勇,男,汉族,1976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1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瞿顶勇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