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2232号
申请执行人:赵德秀,女,195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陈静,女,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绛县。
被执行人:李水龙,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在执行赵德秀与陈静、李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李水龙名下有苏E×××××小汽车一辆,已被本院档案查封,现下落不明无法实际处置。被执行人陈静名下有苏州市金榈湾花园房产,该房产抵押权人案件已经在本院其他案件中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可以待拍卖后参与分配。另李水龙、陈静名下有苏州市临湖镇东盛花园房屋被其他法院首封且存在抵押,被本院其他案件轮候查封,有待首封法院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两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殷东树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府宇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