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01937-3号

彭志豪与杨克强、赵永红、孙建彪、郑拈玉、谭跃奇、赵能南、袁立超、袁政、黄燕妹、张宏斌、白秀兰、彭国梁、曾小玲、曾昭君、吴璇、汪德辉、胡小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志豪,赵永红,孙建彪,郑拈玉,谭跃奇,赵能南,袁立超,袁政,黄燕妹,张宏斌,白秀兰,彭国梁,曾小玲,曾昭军,吴璇,汪德辉,胡小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937-3号申请执行人彭志豪,男,199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克强,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永红,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建彪,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拈玉,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跃奇,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能南,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立超,男,199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政,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燕妹,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宏斌,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秀兰,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国梁,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小玲,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昭军,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璇,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德辉,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小云,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彭志豪与被执行人杨克强、赵永红、孙建彪、郑拈玉、谭跃奇、赵能南、袁立超、袁政、黄燕妹、张宏斌、白秀兰、彭国梁、曾小玲、曾昭君、吴璇、汪德辉、胡小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未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赔偿90613.6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04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4日),负担案件受理费622.4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269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未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谭会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