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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317号

胡杨华与陈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杨华,陈海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17号

原告:胡杨华,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陈海伟,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杨华诉被告陈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杨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杨华以双方自行达成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杨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胡杨华负担。

审 判 员 张修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陈恬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