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17号
原告:胡杨华,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陈海伟,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杨华诉被告陈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杨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杨华以双方自行达成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杨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胡杨华负担。
审 判 员 张修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陈恬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