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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执1015号

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道平、张世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道平,张世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玉虚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贺东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肖道平,男,生于1963年9月19日,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张世兰(系执行人肖道平妻子),生于1964年1月1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道平、张世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湖北蒲公英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包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点改造工程,湖北蒲公英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指派被执行人肖道平作为该公司全权代表负责施工,被执行人肖道平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万,湖北蒲公英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用应收工程款661813元作为被执行人肖道平在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质押担保。并将质押担保工程款177941.18元划拨至本院账户,该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9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徐建林

审判员 XX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洪波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