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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745号

曹柳英、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柳英,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745号申请执行人曹柳英身份证420111195003151329出生日期1950-03-15民族汉族性别女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花山小区12栋502室被执行人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富丽奥林园2号楼1-2701号。法定代表人王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金林,出生日期1957-11-30,民族汉族,性别男,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曹柳英与被执行人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林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2日权利人曹柳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林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元,负担受理费元、执行费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林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  游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