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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10515号

王正与张文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正,张文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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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0515号申请执行人王正,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文曦,女,1993年1月13日出生。本案在执行王正与张文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正与被执行人张文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执14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东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毕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