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887号
原告:赵丰,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世全,系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兴连,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宋井金,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春恒,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蒙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帅,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耀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贾桃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