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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887号

赵丰诉随兴连等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赵丰,随兴连,宋井金,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蒙星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887号

原告:赵丰,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世全,系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兴连,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宋井金,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春恒,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蒙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帅,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耀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贾桃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