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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刑初29号

来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来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81刑初29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来某某,男,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山西省泽州县人。2016年5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山西省泽州县。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前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来某某驾驶普通货车行驶,行驶过程中将行人姬某某、许某某撞倒,造成姬某某死亡、许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鉴定,来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来某某同被害人及其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来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来某某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来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高平市寺庄镇釜山村长平煤矿矿区内一下坡弯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过程中将行人姬某某、许某某撞倒,造成姬某某死亡、许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鉴定,来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来某某同被害人及其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来某某自动投案,在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证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高平市公安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许某某出具的说明,载明:因许某某伤势不严重,不要求做伤情鉴定。3、编号2016067的人民调解协议书、高平市交调委票款交付凭证、谅解书证实:晋城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人来某某同被害人姬某某家属自愿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姬某某家属刘某某对来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编号2016104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证实:晋城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人来某某同被害人许某某自愿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4、询问刘某甲、原某某笔录证实:2016年1月28日,刘某甲和原某某乘坐着由来某某驾驶的五十铃牌工具车在釜山矿井口拉上废旧材料送到了新仓库。14时许,又在新仓库拉了个机器准备到旧仓库送,我们正常走着刚转过弯来,我看见前面有好多人,就赶紧提醒司机按喇叭,结果车撞向了左边路边的人身可上,向前走了一点停住了。我和原某某赶紧下车,看见一个人爬在小卖部门口,另一个人坐在路西边,我们两个赶紧去山上值班室汇报领导,当我们走到一半时,看见领导下来了。后来我们俩害怕就在路边坐下了,一直到120救护车来了拉上人走了,我们两个就去换衣服洗澡了。5、询问许某某笔录证实:2016年1月28日14时许,我们在矿建五队值班室开班前会,大概14时20分许,我们班十五个人准备到澡堂换上班的衣服。刚开始我和我们班一个人一起走着,走到食堂锅炉房的时候,姬某某拿着干粮过来,和我们一起向澡堂走,当我们走到小卖部北侧半坡上的时候,没有听见有什么声音,一下我就向前撞了几米远爬在了路的西侧,我才看见是有一辆白色的工具车撞的我,姬某某被工具车拖到了小卖部门口,被工具车碾压了腰部,撞车后我看见姬某某不动了,车向前走了一段路停住了,这个时候工人看见撞人了都过来,把我扶在路边让我坐着,后来姬某某的班长杨某某过到姬某某旁边看他的情况,看见没有动静。矿上的领导也都过来了,再然后都打电话报120了,矿上的救护车也过来了,拉上我和姬某某、杨某某还有我们队的另一个员工去了晋城市矿务局医院,现场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6、被告人来某某供述:2016年1月28日14时30分许,我驾驶五十铃牌工具车从仓库拉东西准备到维修部维修,从仓库到维修部一直是下坡路段。我从仓库出来开着车走到一弯道时,弯道中间正好有一块大石头,我就踩刹车打方向想绕开它。我开着车向左打方向让车驶出路面一部分,压着路边的土路转弯。转过弯道以后,我才看见前面路上右边有好多人,我想往右打方向返回路上,怕撞着他们,就赶紧踩刹车,车停不住,撞上了路左侧的两个行人,撞了之后,车又撞上了路边的围墙,向前走了一点才停住。我下车去看情况,其中一个伤者脑部流血,另一个伤者看见没什么大事,就赶紧打110、120报警。过了一会儿,长平矿医务所的救护车过来拉上伤者走了,再后来交警队事故科就过来了。事故发生前,我没有喝酒。我驾驶的是某某矿建公司长平项目部的车,这辆车上的有保险。7、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书载明:五十铃牌轻型货车的制动稳定性良好;制动踏板的制动有效行程过小和路检制动的协调时间不合格,该车辆的制动效能不良;该轻型货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56±3km/h。8、山西省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载明:姬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破裂而死亡。9、高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来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姬某某、许某某不负事故责任。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高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到场时,被告人来某某在案发现场。11、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证实: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来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0mg/100ml。12、被害人姬某某、许某某基本身份信息,被害人姬某某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3、被告人来某某基本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姬某某死亡、许某某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来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来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案发后自首,且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树青

人民陪审员  刘建荣

人民陪审员  张 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