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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48号

叶先全与叶春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先全,叶春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48号

原告:叶先全,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泉,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春国,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先全与被告叶春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先全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叶先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先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2元,由原告叶先全负担。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闫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