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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初2773号

王冬强与杜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2773号

原告:王冬强,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瑛瑛(系原告的姐姐),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杜伟波,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王冬强与被告杜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王冬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冬强以欲另行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冬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王冬强负担。

审 判 长  潘银幼

人民陪审员  江建容

人民陪审员  龚君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柳诗速 录 员  连丽娜本裁定书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