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2773号
原告:王冬强,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瑛瑛(系原告的姐姐),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杜伟波,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王冬强与被告杜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王冬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冬强以欲另行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冬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王冬强负担。
审 判 长 潘银幼
人民陪审员 江建容
人民陪审员 龚君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柳诗速 录 员 连丽娜本裁定书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