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刑初17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迪华,男,1974年3月1日出生于高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上高县。2016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迪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晏亮敏、被告人黄迪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黄迪华在上高县中杰实业有限公司一车间内盗窃NB牌996型号鞋20双(价值4540元)、565型号鞋13双(价值1937元)、501型号鞋5双(价值570元)、247型号鞋1双(价值131元),后因被人发现未将财物带走而逃走。经鉴定,所盗财物共计价值71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迪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鲁某、舒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迪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1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迪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迪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迪华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赵金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