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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执37号

周银开申请执行罗运奎、罗刚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银开,罗运奎,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37号申请执行人周银开,女,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3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罗运奎,男,汉族,生于1943年10月14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罗刚,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5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周银开申请执行罗运奎、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另外,被执行人罗运奎、罗刚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运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的账户内有存款。因被执行人罗运奎、罗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周银开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罗运奎的前述银行存款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罗运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1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明江

审判员  罗永成

审判员  陈本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文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