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78号原告郑媛媛,女,1993年5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姜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亚兵,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姜仁村村民委员会东门小组。诉讼代表人郑阿勇,系该小组组长。本院受理原告郑媛媛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姜仁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姜仁村村民委员会东门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郑媛媛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媛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何俊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金青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