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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执字第291号

刘少宝、张茂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少宝,张茂祥,王雪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刘少宝,男,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张茂祥,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

被执行人:王雪玲,女,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齐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茂祥、王雪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茂祥、王雪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茂祥、王雪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茂祥的工资账户,不准变更张茂祥的工资账户(账号:15×××75),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账户需及时通知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凯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