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刘少宝,男,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张茂祥,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
被执行人:王雪玲,女,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齐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茂祥、王雪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茂祥、王雪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茂祥、王雪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茂祥的工资账户,不准变更张茂祥的工资账户(账号:15×××75),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账户需及时通知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凯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