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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执保38号

李美湘、蒋同梅与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美湘,蒋同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保38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舒业灼,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美湘,男,1987年出生,土家族。被申请执行人蒋同梅,女,1986年出生,汉族。申请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美湘、蒋同梅非诉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湘0821行审59号之一行政裁定书,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950元,本院2016年12月1日受理执行保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美湘、蒋同梅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冻结的存款。申请人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

二、终结(2016)湘0821执保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