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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9720号

武箱、李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武箱,李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9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箱,男,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远,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婷婷,女,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凤,女,住石家庄市正定县,系李婷婷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川,男,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李婷婷舅舅。

上诉人武箱因与被上诉人李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被上诉人李婷婷进行精神类疾病的诊疗行为与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因果关系,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在重审时,应对李婷婷精神类疾病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判处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德利

代理

审判员  李 曼

代理

审判员  寻 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白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