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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9001民初7378号

石河子市龙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定刚、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河子市龙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定刚,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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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初7378号

原告:石河子市龙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苑群岛花园35栋222号。

法定代表人:韩德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荣,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石河子市龙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石河子XX小区XX幢楼房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寿,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定刚,男,汉族,出生职业不详。

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北泉镇6小区153栋。

法定代表人:刘金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江,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市龙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定刚、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河子市龙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河子市龙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市龙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宋 杰

人民陪审员  黄秀英

人民陪审员  王 晖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俊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