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初7378号
原告:石河子市龙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苑群岛花园35栋222号。
法定代表人:韩德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荣,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石河子市龙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石河子XX小区XX幢楼房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寿,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定刚,男,汉族,出生职业不详。
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北泉镇6小区153栋。
法定代表人:刘金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江,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市龙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定刚、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河子市龙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河子市龙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市龙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宋 杰
人民陪审员 黄秀英
人民陪审员 王 晖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俊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