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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70号

开封宾馆与宋延庆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开封宾馆,宋延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70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宾馆。组织机构代码:17064343-9。住所地开封市自由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荣继风,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延庆,男,汉族,1964年8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宾馆申请执行宋延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8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宋延庆偿还原告开封宾馆因其对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6500元,案件起诉费820元,被告宋延庆承担462.5元。被执行人宋延庆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开封宾馆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473.2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延庆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7435.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中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闫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