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1号申请执行人周永,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县人,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田云,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卿兵,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钟琼芳,女,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周永与被告卿兵、钟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卿兵、钟琼芳偿还其借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卿兵、钟琼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172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卿兵、钟琼芳于2017年2月7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永借款20000元(已支付),于2017年3月底前偿还借款30000元,于2018年春节前偿还5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春节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周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举 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