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610号
原告:苏权有,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河北元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李敬。
被告:马子春,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李卫东,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苏权有与被告河北元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子春、李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段旭峰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权有诉称:2011年4月份,被告河北元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承包了遵化市炸糕店幼儿园工程,被告马子春、李卫东二人为被告河北元美建筑安装���程有限公司驻工地负责人,被告马子春找到原告,将遵化市炸糕店幼儿园工程的人工部分承包给原告。2013年12月26日,被告马子春为原告打下63900元欠条。被告马子春于2015年农历腊月三十给原告2万元,下欠的52900元三被告至今未付。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拖欠原告的工人工资款52900元,并自2011年10月开始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24%支付利息。2017年1月25日,本院对原告进行调查,原告称被告李卫东的地址不明。经本院对原告进行法律释明,要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李卫东的准确送达地址并在指定期间交纳公告费,但期间届满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李卫东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交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卫东准确送达地址,且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故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权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元退回原告苏权有,保全费570元由原告苏权有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旭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韶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