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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刑初13号

徐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徐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刑初13号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冇,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遂平县。2016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到遂平县公安局常庄派出所投案,同日因故意伤害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7月2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2016年8月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利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蒋某、周某2及其诉讼代理人周顺河,被告人徐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徐冇在其儿媳蒋某家中,因家务琐事与蒋某的母亲周某2发生争吵,后徐冇持菜刀朝周某2的头面部连砍数刀,蒋某遂上前阻止,徐冇又持刀朝蒋某面部连砍数刀,致被害人周某2面部及右耳廓多处创并额骨线性骨折,被害人蒋某体表多处创,其面部创愈合后疤痕形成,累计长28.6厘米,随后徐冇逃离现场。经鉴定,蒋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周某2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指控认为,徐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冇当庭表示认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其现在没有赔偿能力,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徐冇在其儿子徐某1家中,因家务琐事与其儿媳蒋某的母亲周某2发生争吵,后徐冇持菜刀朝周某2的头部和面部连砍数刀,蒋某上前阻止,徐冇又朝蒋某面部连砍数刀,随后徐冇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周某2面部及右耳廓多处创并额骨线性骨折,被害人蒋某体表多处创,其面部创愈合后疤痕形成,累计长28.6厘米。经鉴定,蒋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周某2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遂平县公安局拍摄的伤情照片十张。证实被害人蒋某、周某2的受伤部位及伤情状况。2、书证(1)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二份。证实案发时登记的蒋某、周某2被致伤部位,致伤人为徐冇。(2)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11日因徐冇故意伤害蒋某、周某2,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3)遂平县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证实蒋某、周某2受伤后在遂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4)遂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遂)公(刑)鉴(伤检)字[2016]145、14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周某2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蒋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5)遂平县公安局常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证实徐冇的基本身份情况,未查询到徐冇有违法犯罪记录。(6)遂平县公安局常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徐冇于2016年7月11日主动投案并自首。3、遂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绘制的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拍摄的现场照片24张。证实案发现场状况。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遂平县中医院急诊科工作,2016年7月3日22时左右,120指派其和医生周某1、司机翟敬明去常庄乡蔡岗接病号。到蔡岗后,在庄东头的南北水泥路上有一名年轻女性在地上躺着,流了很多血,在过道西头一家大门外处躺着一名年龄较大的妇女,也满脸是血,就把她俩抬上救护车送到医院救治,并打了110报警电话。(2)证人周某1的证言与证人王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3)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3日晚上六七点,其给其妻子(蒋某)打电话,因为有天晚上蒋某没在家,问她干啥去了,她给其说了谎,其二人吵架生气了,其给其母亲打电话说后,再给蒋某打电话又发生了争吵。后给其母亲打电话才知道其父亲把其妻子和其丈母娘砍伤了。(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媳妇蒋某在常庄乡吴集街照相馆上班,平常其给她管着两个孩子,蒋某在庄子前面住,其家在庄子的最后面住。2016年7月3日,蒋某晚上下班到其家吃完饭抱着二女儿回家后,其儿子(徐某1)打电话说他和蒋某生气了,其丈夫想着去前院问问咋回事,他说明天要出去干活,把大孙女也送过去让她姥姥管,然后其和丈夫抱着蒋某的大女儿去了蒋某家,到蒋某家后没见蒋某,只见蒋某的母亲周某2在西间床上坐着,说会话其就走了,其丈夫说他口渴,想吃西瓜,他就去蒋某家的厨房了没走,后来徐尿到其家说出事了,等其赶到现场120车已经走了,民警就到其家了。(5)证人徐某2(徐尿)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3日晚上10点多,其在家看电视,徐华的母亲让其出去看看,蒋某在地上躺着,其出大门看见徐华、徐红都在其家大门北面的路上,其用手机灯一照,看见蒋某在地上躺着,满脸是血,地上也淌了很多血,其问打120没有,徐华说打了120还没有来,其再次打了120电话后就去喊蒋某的婆子了,其回到现场蒋某和周某2已被抬上了120救护车。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周某2的陈述。证实其女儿蒋某在常庄乡吴集医院东面的照相馆上班,2016年7月3日下午6点其女儿下班把其接到蔡岗她家后,就去后面她婆子家接她二女儿回家,一会儿其亲家徐冇过来了,当时其女婿正在给其女儿打电话吵架,徐冇接过电话和他儿子通话后,把其和其女儿喊到堂屋西间说有大概两个小时的话也没发生啥事,徐冇就走了,过有半个小时,徐冇和他老婆又抱着其大外孙女过来了,把其大外孙女放西间床上就走了。又过了一会徐冇说,他得给他儿留个根,要小孙女,其女儿就把二女儿抱给他,徐冇把老二放到床上就从腰里拿出刀朝其脖子上砍,其女儿上去拉,他又朝其女儿头和脸上砍,其女儿就往大门外跑,徐冇去追其女儿,其跑出去敲邻居的门后,其就躺在外面东西过道里了,后来的事其就不知道了。(2)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实案发经过与周某2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证实其被砍伤后跑出大门,跑到庄东面南北水泥路上时倒在了地上。后来的事其就不知道了。5、被告人徐冇的供述与辩解与上述证人及被害人证实的案发经过基本一致。并证实其和妻子把大孙女放下就出来了,其妻子回家了,其就到她家厨房里找了个小瓜正吃的时候,蒋某骑着电车回来了,她到堂屋关上门和她母亲在屋里说话,周某2说“就不该和他复婚”,蒋某说“复婚是让他给我还车贷”,蒋某还说让其儿子摸不着她的信。其越听越生气,就拿着刀去喊门说“把小孙女抱走,得给其儿留个根”,蒋某开开门把小孙女抱给其,其接过孙女就进屋坐在西间电脑椅子上对周某2说:“你作为一个老的,哪有挑拨孩子离婚的”。周某2说:“我就是让他们离婚”。其恼了,把孙女往床上一放,拿着刀朝侧身枕着被子躺在床上的周某2头上砍去,其记不清砍了几刀,蒋某从后面拦着其的脖子,其就用刀朝后连砍了几下,蒋某松开其就往大门外跑,周某2躺地上了,流了很多血,两个小孩在哭,其害怕了,就拿着刀跑到东西路上看见蒋某在地上躺着,其就往南跑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冇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徐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徐冇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冇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徐冇持刀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徐冇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水

审 判 员  袁 毅

人民陪审员  孙建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