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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4650号

原告秦万军与被告李金、黄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万军,李金,黄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4650号

原告:秦万军,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兰,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李金,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黄莺,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羌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原告秦万军与被告李金、黄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秦万军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万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秦万军负担。

审 判 长  顾云川

人民陪审员  周雪娅

人民陪审员  钟 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佳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