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6执257号

康纪文申请执行肖继荣、杨金贵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纪文,肖继荣,杨金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6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康纪文,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电信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肖继荣,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杨金贵,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内0826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现查明被执行人肖继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继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6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全华

审判员  何素尧

审判员  段海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索梦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