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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执1444号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高唐县博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高唐县博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高成林,段秋焕,山东高唐杰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马玉水,杨利,山东高唐启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刘海泉,许洪霞,山东景昂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臧群邦,曲金娥,高唐县快乐娃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岳光新,刘立芳,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杨英志,陈俊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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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7号。被执行人高唐县博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尹集镇工业园区。被执行人高成林,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段秋焕,女,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高唐杰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经济开发区人和西路中段路北。被执行人马玉水,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杨利,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高唐启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经济开发区人和西路路北。被执行人刘海泉,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许洪霞,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景昂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人和办事处林寨工业园。被执行人臧群邦,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曲金娥,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高唐县快乐娃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人和街道办事处林寨工业园。被执行人岳光新,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立芳,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尹集镇工业园(南崔村南段)。被执行人杨英志,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陈俊红,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高唐县博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高成林、段秋焕、山东高唐杰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马玉水、杨利、山东高唐启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刘海泉、许洪霞、山东景昂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臧群邦、曲金娥、高唐县快乐娃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岳光新、刘立芳、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杨英志、陈俊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高唐县博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高成林、段秋焕、山东高唐杰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马玉水、杨利、山东高唐启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刘海泉、许洪霞、山东景昂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臧群邦、曲金娥、高唐县快乐娃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岳光新、刘立芳、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杨英志、陈俊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维红

审判员  孙志彬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绍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