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博民执字第567号

都均霞、王敬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都均霞,王敬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民执字第567号

申请执行人:都均霞,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执行人:王敬平,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博城三路**号。代表人:卞相安,经理。申请执行人都均霞与被执行人王敬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都均霞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都均霞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执字第567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