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终5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岑仓村。
负责人:朱荣虎。
被
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上虞区谢塘镇人民政府。
上诉人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行初1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曾于2015年11月向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由于双方明显地位不对等,在被上诉人的压力下,进行私下协商,先行撤回起诉。撤诉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迫于无奈,上诉人只能再次提起诉讼。本案与2015年11月的起诉不同,包括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法律关系等。本案增加了“确认强制拆除原告位于上虞区谢塘镇岑仓村养殖场的行为违法”这一先决性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此次起诉与之前撤回的起诉并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于2015年11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上诉人偿付对上诉人养殖场强令停产、违法强行拆除致使财产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56万元。后上诉人对该案申请撤回起诉,诸暨市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浙0681行初129号准予上诉人撤回起诉的行政裁定。现上诉人再次起诉,且无正当理由,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波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杨子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寿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