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31号原告北碚区糠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商业城C区商住楼营业第2层14号-292号。组织机构代码L4388264-0。负责人刘文勇。委托代理人杨爱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钟佳,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敏,女,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李应研,男,汉族,1954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碚区糠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徐敏、李应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糠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糠顺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碚区糠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北碚区糠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闫平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