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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31号

北碚区糠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徐敏,李应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碚区糠顺建筑设备租赁站,徐敏,李应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31号原告北碚区糠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商业城C区商住楼营业第2层14号-292号。组织机构代码L4388264-0。负责人刘文勇。委托代理人杨爱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钟佳,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敏,女,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李应研,男,汉族,1954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碚区糠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徐敏、李应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糠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糠顺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碚区糠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北碚区糠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闫平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