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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039号

张训与李满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22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训,李满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张训,男,汉族,1991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李满华,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张训申请李满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3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训于2016-8-3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393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治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 曾 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