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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22号之一

余相珍查封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继平,向云华,余相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继平,男,生于1971年6月1日,住泸州市泸县。

被执行人:向云华,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日,住泸州市泸县。

被执行人:余相珍,女,生于1970年10月9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彭继平与向云华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向云华、余相珍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有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相珍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和向云华、余相珍共同共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肖大鸣

审判员  刘宗祥

审判员  张玉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克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