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继平,男,生于1971年6月1日,住泸州市泸县。
被执行人:向云华,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日,住泸州市泸县。
被执行人:余相珍,女,生于1970年10月9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彭继平与向云华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向云华、余相珍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有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相珍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和向云华、余相珍共同共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肖大鸣
审判员 刘宗祥
审判员 张玉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克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