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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杨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杨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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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

负责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飞,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府谷县三道沟镇野猪茆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乡玉则墕村野猪茆自然村0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杨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强制被执行人杨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恢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治峰

审判员  查永谦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谢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