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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02659号

张春雷与周正桥、荣林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春雷,周正桥,荣林娟,王松,刘娟,任加善,仲强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02659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雷,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周正桥,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荣林娟,女,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王松,男,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刘娟,女,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任加善,男,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仲强华,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2014)沭华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标的为9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周 军

审判员 杨 震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