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民初2488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质权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488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贺劲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鹏,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汶,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马家花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钟晓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润宏,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梦珊,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公司员工。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4175元,减半收取计97087.5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邱 寒

审 判 员  付冬琦

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杜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