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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01号

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朗盛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朗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01号原告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住址湖北省武穴市。被告遵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贵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法定代表人令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婷丹(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