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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392号

彭俊生与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俊生,杨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92号原告彭俊生,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杨海,男,48岁,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俊生与被告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俊生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俊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俊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彭俊生负担。

审判员 王 福 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斯日古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