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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180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与龙海涛、龙学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龙海涛,龙学荣,梁玉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18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住所地响水县城黄海路202号。负责人王礼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维良,男,1965年7月10日生,该支行风险与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住响水县城黄海路农行宿舍区。被执行人龙海涛,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龙学荣,男,1955年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梁玉方,女,1959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与龙海涛、龙学荣、梁玉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龙海涛、龙学荣、梁玉方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龙海涛、龙学荣、梁玉方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龙海涛、龙学荣、梁玉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洋

代理

审判员  贺永刚

代理

审判员  史伟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