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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91民初3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与朱荣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朱荣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791民初3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谢建民,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温晓杰,该行风险与信贷管理部副经理。

被告:朱荣飞,男,汉族,1982年12月7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诉被告朱荣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所欠信用卡金额全部还清为由,于2017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温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