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6号
原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南路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5225638X(1-1)。
法定代表人:杨坤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宏亮,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2643B。
法定代表人:薛金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红兵,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标的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