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081民初239号
原告:杨茂海,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被告:王艳武,洮南市人,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茂海诉被告王艳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陈洪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鹏 来自
杨茂海与王艳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081民初239号
原告:杨茂海,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被告:王艳武,洮南市人,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茂海诉被告王艳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陈洪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