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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081民初239号

杨茂海与王艳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茂海,王艳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081民初239号

原告:杨茂海,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被告:王艳武,洮南市人,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茂海诉被告王艳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陈洪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