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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82号

李初明与泰州市新合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泰州市新合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初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新合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高兴东北侧S351东侧电子商务产业园1号厂房1—2。

法定代表人:耿庭翠。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初明,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泰州市新合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作电子商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初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6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合作电子商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泰州市新合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泰州市新合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玲

审 判 员  周家明

代理

审判员  李任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 尧

书 记 员  魏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