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新合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高兴东北侧S351东侧电子商务产业园1号厂房1—2。
法定代表人:耿庭翠。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初明,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泰州市新合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作电子商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初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6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合作电子商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泰州市新合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泰州市新合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玲
审 判 员 周家明
代理
审判员 李任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 尧
书 记 员 魏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