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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恢4号

梁海东与王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海东,王国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梁海东,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前郭县人,无职业,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王国才,男,194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海东与被执行人王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前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900元。本院立案后,于2012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每月1500元,由于执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11日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2566元,并承担诉讼费900元,执行费6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2)前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姜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