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抗5号
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xx,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五染整厂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天泰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兴安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景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杨广春因与被申诉人天津市天泰染织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津检民监(2016)5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津玲
审 判 员 齐子良
代理
审判员 黎志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