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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催13号

淄博增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淄博增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3民催13号申请人淄博增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掩的村北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3284949648。法定代表人赵纪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淄博增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1月2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0052/27985497,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29日,到期日为2016年10月29日,票面金额为11.9万元整,出票人河北兴飞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北瑞达净水剂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增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江顺

审判员  张丽娜

审判员  赵海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岳慧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