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颖,女,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上海海俪恩隐形眼镜光学有限公司销售员,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XX龙,男,198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王新颖与XX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新颖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刘俊园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