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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744号

王新颖、XX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新颖,XX龙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颖,女,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上海海俪恩隐形眼镜光学有限公司销售员,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XX龙,男,198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王新颖与XX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新颖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刘俊园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自: